服务热线

400-630-8958
网站导航
360直播足球直播
当前位置:首页 > 360直播足球直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2号)

时间:2024-02-04 14:22:38   来源:360直播足球直播  点击次数:1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已经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民政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外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部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部业务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涉及部内多个司(局)业务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司(局)起草。

  规范性文件名称能够正常的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批复”、“报告”。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据内容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适用主体、主要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

  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合使用的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

  听取社会意见能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需要废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审议前,起草司(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司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政策法规司可以作出审查不予通过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审议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司(局)作说明,政策法规司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局)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或者部长委托的其他部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需要送国务院其他部门会签的,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依照前款规定简化制定程序的,起草司(局)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会签政策法规司后直接报请部长签发。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民政部公告形式发布,经部长批准,也可以其他方式发布。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能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原起草司(局)负责起草,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起草司(局)负责,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第二十二条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司(局)提出,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允许超出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注我们